事项编码 | 00CF25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十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十一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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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审查 | 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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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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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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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并听取意见 |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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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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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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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煤炭安全生产科、 综合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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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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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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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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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