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7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八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的通知》(科策〔2009〕210号)第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不能准确认定或税企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企业需要提供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科〔2009〕101号)第十九条:“企业应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十项的要求向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也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主动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第二十一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15〕133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职权目录(共31项)八、其他职权(23项)16.省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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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发展与资源配置科 | |||
审查 |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及材料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 发展与资源配置科 | |||
决定 | 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办公会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印发认定文件;有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 | 发展与资源配置科 | |||
送达 | 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证件领取认定文件。 | 发展与资源配置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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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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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8号楼8343室,电话0391-6633870。 2、网上投诉:济源示范区政务服务网。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督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工科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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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