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上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王屋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5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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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决定 | 符合条件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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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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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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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王屋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 673312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王屋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 673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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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