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80010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船员的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2第四条第2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4月14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 第40项 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船员的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整改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 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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