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2001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确定检查人员并强调检查纪律,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出示有效证件、检查委派单,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处置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要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违法现象但未形成事实的,要取得并保存证据,对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按要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有违法现象已经形成事实的,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保存物品等办理相关手续,最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制作检查笔录提交检查报告。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信息公开 |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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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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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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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