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QZ00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9号)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 查 | 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 定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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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款;第六十五条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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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0391-669004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办,电话:0391-6685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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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