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00016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扣押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且拒不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告知 | 1、告知责任:对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决定。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扣押物,确保无遗失损坏。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4.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5.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