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 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对村民委员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踏勘;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决 定 | 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送 达 |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8.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9.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