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200009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申请 当事人双方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种植业科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种植业科
审查 受理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种植业科
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开始调解。 种植业科
送达 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种植业科
追责情形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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