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0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18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政策法规科 | |||
告知 |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再次分包。 3.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或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招标人和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不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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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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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409房间,电话:0391-663361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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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