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05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三、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关于同意xxx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复”;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基础教育科(幼教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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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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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13296;66137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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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