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8003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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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航务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3.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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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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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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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