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水利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19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水利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实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部门规章】《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决 定 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或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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