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09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内设机构”第三款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 置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信息公开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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