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40007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1993年7月9日发布)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受理(初步核验材料是否齐全)。 职业能力建设科
审 查 1.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2.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3.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汇总表。 职业能力建设科
决 定 资格审查合格,予以安排考试。 职业能力建设科
送 达 将结果反馈申请人(7个工作日或及时办结)。 职业能力建设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职业能力建设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2.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条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追责依据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6楼628室,电话:0391-663881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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