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30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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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审查 | 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认定 |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决定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作出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合同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监督管理 | 监督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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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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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63923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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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