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2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款、“内设机构”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司法部令第144号)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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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审查 | 及时审查投诉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调查 |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处理 |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告知 |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公开 | 对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委托办案机关和相关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追责依据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电话:0391-66337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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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