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80151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三款第4项、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渔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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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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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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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