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1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三)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规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第六条:“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国抽后处理。” 【规定】《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整改规定》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整改工作,应在监督检查通报下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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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计划 | 科学制定市级监督检查计划及监督检查方案;报上级质监部门批准。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组织实施 | 下达市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监督检查数据,撰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年度通报。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不合格后处理 | 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严重不合格的移交执法查处;上报国家、省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情况。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产品质量不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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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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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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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