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商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五款、内设机构第四条第五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附件1《第二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67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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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场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场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科 | |||
送 达 | 办理结果在商务部业务信息统一平台备案。 | 市场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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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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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116室,电话:0391-663341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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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