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27001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审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三、九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1.检查责任:检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取得检查证据,编制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组长审核检查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起草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提请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 |||
复核审理 | 2.复核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依照法定程序对核查报告等核查结论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 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 | |||
处置 |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核查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 |||
信息公开 |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核查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及核查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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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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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审计局法规科,电话:0391-6633795;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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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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