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20065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八条、“内设机构”第八款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2017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附件1《第二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26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对律师下列行为的处罚: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律师工作科
调 查 对于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律师工作科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工作科
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律师工作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律师工作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律师工作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工作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工作科
追责情形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追责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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