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XK180033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 事项名称 | 海员证核发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第十一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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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港航服务中心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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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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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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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