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0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价格认定及复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九) “内设机构”(十一) | ||
设定依据 | 【规章】《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矛受理(不矛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价格认证中心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 价格认证中心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价格认证中心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价格认证中心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价格认证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估价人员虚假鉴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涉案秘密; 2.违反规定,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对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056。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