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04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价格认定及复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九) “内设机构”(十一)
设定依据 【规章】《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矛受理(不矛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价格认证中心
审 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价格认证中心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价格认证中心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价格认证中心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价格认证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估价人员虚假鉴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涉案秘密;
2.违反规定,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对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05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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