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100017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二)条 负责示范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内设机构 第(五)项 登记注册科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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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登记注册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登记注册科 | |||
决 定 | 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登记注册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信用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督管理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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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其它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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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C区一楼商事登记窗口,电话:0391-66334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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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