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0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财务与审计科 | |||
审 查 | 学校组织评审小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上报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 财务与审计科 | |||
决 定 | 审核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核批发放补助款至学生账户。 | 财务与审计科 | |||
送 达 | 在济源政府网、教育网公开信息 | 财务与审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加强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下年度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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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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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105,电话:0391- 661381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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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