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0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三十一)、(三十二)“内设机构”(十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报 | 1.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进行材料申报(保密)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审查 | 2.示范区经普办审核相关材料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报批 | 3.示范区经普办报送至示范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签发通报表彰通知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决定 | 4.示范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决定(保密)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济源市普查中心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评比的; 2.未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保密的; 3.向获奖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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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337室,电话:0391-663379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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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