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14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并出具《济源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齐的予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人社局服务大厅 | |||
审 查 |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规定进行审查。 | 社会保险科 | |||
决 定 | 做出《济源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核准决定书》。 | 社会保险科 | |||
送 达 | 送达《济源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核准决定书》,送达方式为申请人自愿选择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2.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3.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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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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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电话:0391-663616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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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