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政局-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00JF110003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子项名称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社会救助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社会救助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追责依据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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