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水利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9001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大中型灌区除外)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水利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实施)第三条:“实施中型灌区项目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灌区管理水平,打造“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连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用水量测、管理设施)、灌区信息化等。因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或受来水条件制约等确需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蓄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调蓄工程的,应当严格论证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文件,2022年10月印发)附件1第54项:“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审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农村水利水电科
决 定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农村水利水电科
送 达 制发相关决定文书。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农村水利水电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6号楼401室,电话:0391-663305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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