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林业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640023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的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林业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款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地方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05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禁止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剧毒药物的,应报经当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法制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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