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大峪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4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由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 以 2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29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29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调 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告 知 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03311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大峪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35208。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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