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拆除乡村建设规划内的违规建筑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大峪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24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告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决 定 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 行 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事后监管 加强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03311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大峪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3520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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