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200022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子项名称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四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审 查 2.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3.作出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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