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8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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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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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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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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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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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