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10060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登记注册科、各所
审 查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登记注册科、各所
备 案 对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登记注册科、各所
送 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登记注册科、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电话:0391-661205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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