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64000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制作《行政处分决定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 2.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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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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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413室,电话:0391-69131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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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