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200008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当事人双方对跨区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存在争议的调解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申请 当事人双方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种植业科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种植业科
审查 受理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种植业科
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开始调解。 种植业科
送达 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种植业科
其他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种植业科
追责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农机分大厅,电话:0391-66236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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