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64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 账册及有关文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 根据需要, 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决定 | 1.决定责任:实施封存、扣押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执行 |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扣押通知书和清单。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处理 | 3.处理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林业改革发展和科学技术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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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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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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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