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3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三、八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9号 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第三款:“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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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决 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或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进行年检,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依法暂停或撤销批复。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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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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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13296;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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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