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审计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270003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审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内设机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及第八条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代拟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复核审理 3.复核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
决定 4.决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执行 5.执行责任:被审计对象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审计决定执行结果。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定期审计项目,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了解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实施处理,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理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审计局法规科,电话:0391-6633795;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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