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90014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水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水政监察支队 | |||
调 查 | 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 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告 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听证、陈述、辩解)。 | 水政监察支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 |||
送 达 | 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应当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水政监察支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水政监察支队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水政监察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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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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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电话:0391-66577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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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