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1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3小项、“内设机构”第十七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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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审查 | 1.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查和清产核资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决定 | 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送达 | 将相关文书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对清产核资认定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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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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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电话:0391-663915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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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