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75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委办公室(档案)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5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申 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审 查 | 处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审 批 | 报局领导批准,准予同意的,转入办结。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办 结 | 向申请单位核发审批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档案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子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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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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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十号楼106室,电话:0391-663339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办公室纪检组,电话:0391-663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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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