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梨林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处置地质灾害险情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梨林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19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九)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方案,方案应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检查人员等内容; 应急管理办公室
审查 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巡回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应急管理办公室
决定 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应急管理办公室
事后监管 强化对地质灾害险情的监督检查及处理; 应急管理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梨林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391-60510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市梨林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51993。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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