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23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4﹞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一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2年10月1日发布施行)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附件1第二批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71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注意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标准内容和要素。 行政审批科
审 查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妇幼健康科
决 定 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做出确认/不予确认的决定。 妇幼健康科
送 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监督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4.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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