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11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社会救助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救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会救助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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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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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0391-668611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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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