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7016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子项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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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综合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2、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3、对举报、投诉的物业管理招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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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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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房管局物业科,电话:0391-6936620;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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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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