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JC180007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 事项名称 | 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
| 子项名称 |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2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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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 检查 | 1.检查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询问记录情况。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决定 |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发现违法行为或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结论,制作检查记录,告知检查结论。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整改 | 3.整改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进入处罚程序。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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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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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