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王屋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5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订)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第49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第4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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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查 |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达 |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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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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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王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73310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王屋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3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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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